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治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生长“互联网+医疗效劳”(含远程医疗)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增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降低患者就医本钱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生长各项事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凭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生长革新委等4部分《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效劳价格革新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生长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效劳”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效劳”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做好财务治理事情,增进“互联网+医疗效劳”新模式的久远生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效劳”项目相关治理事情
�。ㄒ唬┕娣妒辗严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要凭据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效劳”项目技术规范(详见附件),向社会宣布允许在外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下同)凭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外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效劳”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效劳”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确认并宣布,不然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效劳(特需医疗效劳除外)。
�。ǘ┰銮肯钅勘厩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要研究制订医疗效劳价格项目本钱测算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本钱测算治理步伐,增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本钱测算事情的指导。医疗机构要增强项目本钱测算能力建设,为“互联网+医疗效劳”项目价格标准的制订和调解提供依据。
�。ㄈ┕娣妒辗研形�。各地要增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治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效劳”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凭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效劳”,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效劳”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运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效劳运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效劳用度。接诊医疗机构凭据协议向其他加入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效劳运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用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治理划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效劳”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互联网+医疗效劳”会计核算及财务治理
�。ㄒ唬┤范ǚ峙晒叵�。开展“互联网+医疗效劳”历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用度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派比例,签署约定协议�?埂盎チ�+医疗效劳”历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相助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凭据相关执规律则,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ǘ┦杖肴啡显�。凭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凭据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凭据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ㄈ┱宋翊硪�。为满足“互联网+医疗效劳”治理需要,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效劳收支治理,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应收、应付类科目以及收入、用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科目下对“互联网+医疗效劳”业务进行相关明细核算。
�。ㄋ模┦辗哑本葜卫�。“互联网+医疗效劳”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用度,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用度清单。远程医疗效劳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凭据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ㄎ澹┌雌诮崴阒贫�。开展“互联网+医疗效劳”时,医疗机构应当实时结算、实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凌驾3个月。
三、统一医疗效劳事情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效劳”事情量时,对1个诊疗运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效劳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事情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效劳运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配合完成效劳的情况,双方可划分计1次事情量。行政部分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事情量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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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
2020年5月8日